某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国际集装箱拼箱业务,由于其签发自己的提单,因此是无船承运人。某年9月15日,该无船承运人在神户港自己的集装箱货运站(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CFS)将分别属于六个不同发货人的拼箱货装入一个20英尺(1英尺=30.48 cm,下同)的集装箱,然后班轮公司托运。该集装箱于9月18日装船,班轮公司签发给无船承运人CY/CY交接的FCL条款下的MASTER B/L一套;无船承运人之后向不同的发货人分别签发了CFS/CFS交接的LCL条款下的HOUSE B/L共六套,所有的提单都是清洁提单。9月23日,载货船舶抵达提单上记载的卸货港。9月24日,无船承运人从班轮公司的集装箱堆场(container yard,CY)提取了外表状况良好和铅封完整的集装箱(货物),并在卸货港自己的CFS拆箱,拆箱时发现两件货物损坏。9月25日,收货人凭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前来提货,发现货物损坏。 请问: (1)当收货人向无船承运人提出货物损坏赔偿的请求时,无船承运人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2) 如果无船承运人向班轮公司提出集装箱货物损坏的赔偿请求,班轮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3) 无船承运人如何防范这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