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0岁的在某宾馆招聘中,经考核被录用为服务员,宾馆与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条款之一是:“因宾馆服务业的特殊要求,凡被录用为本宾馆服务员的,不经公司批准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宾馆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在合同签字时,对该条款比较犹豫,但考虑到找工作不容易,且五年后自己年龄也不大,一般不耽误结婚°于是与该宾馆签订了该劳动合同°2012年5月,与其恋爱两年的朋友结婚,因单位正在分配住房,为了房子能够分得大一点儿,怀了孕°宾馆以此为由提前解除了与的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写道:“签于违约,宾馆通知,决定自即日起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应在本月内办理有关工作交接手续,领取本月份工资”。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宾馆提前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该宾馆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