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电安装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了施工招标代理和施工监理任务。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施工招标过程中,建设单位提出的部分建议如下: (1)省外投标人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承担过类似工程。 (2)投标人应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日前提交投标保证金。 (3)联合体中标的,可由联合体代表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 (4)中标人可以将某些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符合条件的分包人完成。 事件2:施工合同约定,空调机组由建设单位采购,由施工单位选择专业分包单位安装。空调机组订货时,生产厂商提出由其安装更能保证质量,且安装资格也符合国家要求。于是,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与该生产厂商签订安装工程分包合同,但施工单位提出已与甲安装单位签订了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经协商,甲安装单位将部分安装工程分包给空调机组生产厂商。 事件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双方对下列5项工作的费用发生争议: (1)办理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有关手续。 (2)项目监理机构现场临时办公用房搭建。 (3)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的检验或试验。 (4)项目监理机构影响到正常施工的检查检验。 (5)设备单机无负荷试车。 事件4:工程完工时,施工单位提出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限为20年,并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事件4中施工单位的说法有哪些不妥之处?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