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批准,自筹资金购买了节能变压器、高压铝蕊线等价值29950.91元的电力器材,自请民工,自付占地补偿费,架通一条自乡政府至其居住村二组长2.6公里的高压线路,解决了二组100户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问题。嗣后,县电力公司在进行农网改造中,对购买的电力器材予以接收,并列了清单,直接用于该村的农网改造中,但没有给予补偿。要求电力公司补偿被拒绝,遂诉至法院,请求判电力公司补偿其所有的电力资产的损失。 请结合本章内容思考: (1)对其架设的高压线路享有何种民事权利? (2)该种权利属于何种类型物权? (3)县电力公司无偿接收其电力器材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