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9年10月3日与乙公司签订一项工程安装合同(安装劳务为其主营业务),工期为8个月。合同约定总安装费为1000(不含税,税率为10%)。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需分三次支付甲公司安装费,第一次为签订合同时,预付合同总金额(不含税)的20%,第二次为2019年12月31日,预付合同总金额(不含税)的60%,第三次为安装结束验收合格时,支付剩余安装费(含全部增值税)。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生的安装成本为210,预计还需发生安装成本390。甲公司提供的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按已发生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认完工进度。假定收取预收款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也无需预缴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中金额单位用表示) 甲公司截止 2019年12月31日应编制的会计分录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