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实义务) 某百货公司是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由两个私人股东设立公司成立登记的注册资本为 25 万元。两个股东,一个为执行董事,一个为财务负责人,其中执行董事兼任监事。该公司聘请在市工商局工作的作为公司的总经理。此时,买回的一批服装正欲卖出,上任后未经任何人同意私下和该百货公司签订了合同,用公司名义买下了他买来的服装,总价款达 12.5 万元,占用了公司的大量流动资金。后该批服装由于数量过多,款式陈旧而积压,致使该公司下半年的投资计划流产,大量的购货合同难以履行。公司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认为:他是公司的总经理,有权同任何人签订合同,确定经营方式,公司起诉他是没有任何道理的。问: ( 1 )公司只设一名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 2 )执行董事兼任监事是否合法?为什么? ( 3 )公司聘请为公司的总经理有无不妥之处?为什么? ( 4 )和本公司签订的合同的是否有效?是否应向公司赔偿损失?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