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原系夫妻。2016年1月16日,为给治病,以自己的名义借款3万元,约定于2016年5月16日偿还,并出具借条一张。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但未与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债务到期后,未偿还借款。2016年7月5日,与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由负责偿还欠的3万元借款。因一直未偿还欠款,遂于2016年12月19日诉至法院,请求、和共同偿还此笔欠款。按照上述案情,请回答: (1)以自己的名义所借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什么? (2)本案保证合同中的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应如何确定?请说明理由。 (3)与离婚协议中关于偿还欠款的约定的法律效力如 (4)是否应该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