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上内容回答80~84题。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001年10月,与(非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由出资30万元购买的全部股权,但双方当时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此后半年内,将30万元购买款分期全部交给了。2002年10月,公司分红时,却以股东的身份领走全部红利3万元。得知后,要求返还红利,以股权转让未办理登记为由予拒绝。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及公司返还红利3万元。参考法条: 《公司法》第36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公司法》第145条:“记名股票,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改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9条:“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第80题: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