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A 外贸企业与某国 B 公司达成一项进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买方先预付 5% 的货款,其余 95% 的货款采用付款交单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后,我 A 公司根据合同要求预付了货款。然而随后该货物的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 B 公司装运货物后,没有将该批货物的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而是将该批货物的单据转售给了其他公司。由于 A 公司急需该批货物,多次催促 B 公司交付单据,但 B 公司找各种借口推脱。后来 A 公司只好通过另外的途径高价购进了同样的产品。请问: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 A 公司能否要求撤销合同并要求 B 公司赔偿有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