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系 A 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 A 省出售。当进入时,被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林业局以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 A 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 “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 《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 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 “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 1 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2 如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 3 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 4 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 “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 5 法院审理本案时适用法律、法规 ? 理由是什么?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