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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2 月某日,某公司职工骑摩托车提前下班回家途中被一汽车撞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该交通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认定对该事故不负责任。由于汽车司机无力支付医疗费用。 2009 年 1 月,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了工伤认定书,认定所受到的伤害为工伤。公司不服,认为职工下班出事地点并非为必经途径,并且提前下班并非为上下班规定时间,因此,不能够作为工伤处理。因此,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工伤认定。试着分析:本案件是否作为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