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写字楼项目,地下1层,地上20层,总建筑面积230 000 m2,钢筋混凝土框架一剪力墙结构。某总承包施工企业为在激烈的市场中争取最后中标,报价时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让利,最后中标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由于工期紧,项目经理直接指定了自己的一位亲戚作为钢材供应商,合同约定该工程主体结构的全部钢筋由其供应,价格按当月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取季节最高价为依据,数量按其提供的发票数量结算。 项目经理部按企业的管理制度组织了5家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投标,通过公开招标选定了一家供应能力和质量保证能力好、价格较低的混凝土搅拌站供应商品混凝土。 项目经理指定了一个木工队、一个钢筋队、一个壮工队伍作结构工程劳务分包。由于当地人下预算定额单价高,因此,人工费按建筑面积平方米单项含辅料包干。 除主体结构工程外,其余工程全部采用分包。 基础底板钢筋施工过程中,由于钢筋队没有作业分包资质,被监理工程师停工。 整个工程竣工后发生亏损。经过调查发现,仅主体结构按与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计算:人工费亏损200多万元,钢材亏损100多万元。 问题: (1)该项目主体结构工程亏损巨大,主体结构工程是否也可以分包?说明理由。 (2)该项目钢材供应商的选择是否恰当?说明理由。 (3)该工程商品混凝土供应商的选择是否恰当?说明理由。 (4)该项目钢筋队劳务作业分包的选择是否合理?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