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进出口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与大众实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是关系企业。东方公司负责大众公司的面向国际市场的一系列出口产品的经销,由于销路不错,公司业绩一直稳步升高。贸易上往来频繁,两公司之间的合作在各方面展开,关系越来越紧密。于是,大众公司并人东方公司的建议被提上日程,经过重组,东方公司与大众公司达成收购后者的协议。但是,协议达成之后却发生纠纷,大众公司反对合并的2名股东主张合并协议无效。他们认为,大众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在不合法,大众公司股东会由9名股东组成,在开会讨论合并决议时,有4名股东未出席,而这4名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占到公司全部股份的1/3,出席股东会会议的5名股东中,代表公司一半股份的3名股东投赞成票,另外2名股东反对,因此,股东会决议未获绝对多数表决权通过,应为无效或可予撤销。2名投反对票的股东表示,如果公司坚持要合并,则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由此产生纠纷。这2名股东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各题: 大众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在的主张,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A.大众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在合法,东方公司与大众公司的合并协议有效 B.大众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在违法,东方公司与大众公司的合并协议无效 C.两个投反对票的股东的回购要求合法,应予以支持 D.两个投反对票的股东的回购要求违法,应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