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公路隧道是车道形式,开挖的半径尺=5.6m,直立边墙高为3m,要求采用新奥法施工,进行喷锚等形式的初期支护。现有两座位于紧靠乌江一侧的高山隧道工程,1号隧道里程是K5+100一K6+320,2号隧道里程是K6+400一K6+750。1号隧道的进口处K5+100可以进洞施工,有工作面。l号隧道的出口处和2号隧道的进口处无法专门修建临时道路形成工作面进洞,必须从2号隧道的出口处K6+750进洞施工,打通2号隧道后,出了2号隧道的进口,再从l号隧道的出口处K6+320进洞施工。工程开工时间为施工当年的5月15日。某国有公路工程公司中标,负责该工程的施工。公路工程公司规定在第二年的3月15日实现两座隧道的上台阶全部掘进贯通,公司对整个隧道工程作了如下分工和要求: (1)公司的第一工程处负责1号隧道的K5+100~K5+900,长度为800m,从隧道的进口处进洞施工; (2)公司的第二工程处负责l号隧道的K5+900~K6+320和整个2号隧道,共计770m长,从2号隧道的出口处K6+750开始进洞施工; (3)两个工程处施工的工程分界线位于1号隧道的K5+900处。 为了保证工程按时完工,当规定的两座隧道上台阶全部贯通时间到达时(即第二年3月15日),先到达分界线的工程处,可以趱过分界线将另一工程处的工程作为自己的工程进行施工,直到贯通为止,所增加隧道长度的工程量将纳入该工程处的工程费用中。因此作为该公司的第二工程处必须抢先打通2号隧道以保证l号隧道的正常施工。在2号隧道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为了抢进度和节约成本,在2号燧遵施工中未使用J通风设备,在掘进250m(即K6+500)时,施工人员感觉缺氧、头疼、呼吸困难,希望项目部提供通风设备。而项目部鼓励大家克服困难尽快贯通2号隧道,并许诺给予奖励,但如果施工人员擅自停工或怠工将采取经济处罚。 事件二:当2号隧道继续施工掘进330m(即K6+420)接近隧道贯通时,有6名施工人员昏倒在施工现场,经抢救只有2人生还,4人死亡。项目经理未及时向公司报告人员伤亡情况,以项目部名义与伤亡家属协商赔偿事宜。由于死者家属不满意赔偿金额,项目部公司报告有4人死亡。公司主要负责人得知此事2小时后将4人死亡的事故上报当地政府的职能部门。 施工单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的拒绝权利和强令员工冒险作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