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为甲研究所科研人员,其工作为研究制造一种“甲状腺疾病诊断治疗仪”。2001年1月14日,调至乙单位工作后,自己继续研究尚未完成的项目,至2002年6月17日,终获成功。 2002年9月7日,在一次规定的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了该成果,与会专家的好评。2003年2月16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该项成果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甲研究所得知此事后,即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该成果应由本研究所申请专利,理由是该成果是为执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完成的,因此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本单位。专利行政部门没有采纳研究所的意见,于2004年8月16日,公布了的申请。丙公司看到申请公布后,于2004年11月生产了该治疗仪,但未向支付使用费。于2005年1月13日得知了丙公司的行为后,遂向丙公司要求支付适当的使用费,但被丙公司以尚未取得专利权为由而拒绝。2006年3月2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2006年6月,发现未经自己许可,A企业为生产经营目的在制造该治疗仪,B高校在医学教学实验中使用了该治疗仪。认为他们的行为均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遂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7年2月21日,又将丙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丙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但丙公司却认为已过了诉讼时效。2008年5月,丁公司以合理的条件请求许可实施其专利,而却拒绝了丁公司的请求,2009年3月4日,丁公司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审查后作出了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原因是,始终未充分实施自己的专利,也未允许他人实施其专利。 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发明作为治疗疾病用的治疗仪是否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并说明理由。 (2)在该治疗仪已在学术会议上作了发表的情况下再去申请专利,为具有新颖性? (3)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没有采纳甲研究所的意见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4)该治疗仪专利保护期限可到何时为止? (5)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丁公司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是否正确?丁公司获得许可后是否需要向支付使用费?分别说明理由。 (6)A企业和B高校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的专利权?分别说明理由。 (7)起诉丙公司是否已过了诉讼时效?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