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3日,红星厂与明天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明天公司从红星厂购买应用于M设备的配件三套,每套单价1000元。因为红星厂生产的配件不能完全符合M设备的要求,故明天公司要求红星厂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红星厂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2009年8月23日,三套配件送到明天公司。明天公司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明天公司3月初在安装配件之前进行测试发现配件存在一些问题,立即要求配件厂来人处理。经修理后,明天公司安装发现M设备远远达不到技术要求,原因是红星厂的配件没有完全按某公司提供的图纸生产。由于配件存在以上问题,致使M设备无法正常投入使用,明天公司只能将其拆下来。 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有否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