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煤炭开采,原煤加工、洗煤生产业务,在开采煤炭过程中伴采天然气,2016年7、8月发生下列业务: 7月份: (1)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采的原煤1500吨,不含税销售额750000元,合同规定,货款分两个月支付,本月支付60%,其余货款与8月10日前支付。由于购货方资金紧张,7月份支付货款280000元。 (2)采取预收货款方式企业销售洗煤1000吨,不含税销售额600000元,当月收取20%定金,不含税金额为120000元,合同规定8月10日发货,并收回剩余货款。 (3)销售天然气2000千立方米,不含税销售额6000000元。 (4)从一般纳税人购进材料,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340000元,支付运输费取得货运专票注明25000元。 8月份: (1)8月8号企业发出洗煤1000吨,收回剩余的80%货款,不含税金额为480000元;8月份销售原煤150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40000元。 (2)8月购进货物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88400元,支付购货运输费取得货运专票注明运费50000元。 说明:原煤资源税税率为5%,煤炭综合回收率为40%。原煤增值税税率为17%,天然气增值税税率为13%,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发票符合税法规定,均在当月认证并申请抵扣。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2016年7月该煤矿增值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