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01年6月与饭店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明确规定其责任是负责饭店大堂的全部接待工作,试用期8个月,月工资3000元。8个月试用期后万隆饭店表示满意,合同正式履行。2002年4月,因饭店餐饮部门负责人调离,饭店主管又认为大堂经理最好以女性为宜,于是在未与协商的情况下,便安排将大堂工作移交,接手餐饮部的工作。对此,表示不同意,认为原合同规定是来做大堂部经理工作。饭店认为与饭店已签了劳动合同,已成为本饭店的职员,就应当服从饭店的安排,仍坚持让去做餐饮部工作。坚决不同意,并仍到大堂部上班。根据以上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下列关于饭店硬行安排去餐饮部工作的做法的判断正确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