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被告人,男,汉族,1963年12月生。1993年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8年7月释放。现为某市一酒店承包人。所承包的酒店因经营不善而严重亏损,遂产生了绑架勒索财物的主意。经考察,选定了本市个体户之子乙 (7岁)为绑架对象,并对乙的活动规律进行了跟踪了解。2002年9月14日上午,对本酒店的服务员(女,1984年12月生)说:有人欠债不还,咱们去把他孩子带来扣押,逼其还债。同意。当日下午,将乙骗出。与一起将乙带回酒店,将乙关押于贮藏室内。16,打电话给(女,1985年5月生,系外甥女),告诉她自己绑架了一个小孩,要求她帮助自己打电话给家勒索财物,并告知家的电话号码以及勒索50万元人民币和一部手机等条件,并表示事成之后必有好处。同意。随后一个多小时内,共 3次打电话给家勒索财物。次日,赶到住处,再次要求继续打电话向家勒索,予以拒绝。而此时也发现在欺骗自己,于是跑到当地派出所告发的罪行,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民警询问得知详情后,迅速包围了酒店,但是负隅顽抗,后将乙杀害。最后被逮捕。 问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刑法基本原理,分析本案如何定罪和量刑(量刑只需说明主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