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6月27日我方某公司应荷兰某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CIF鹿特丹人民币1950元、即期装运的。但对方接到我报盘,未作接受,而一味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公吨,价格每公吨CIF鹿特丹减至人民币1900元,有效期经两次延长,最后延至7月25日。荷商于7月22日来电接受该盘。但我方接到对方接受电报时,发现因该初级产品主要产地巴西受冻灾而影响该商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猛涨至每公吨2666.67元,于是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货物在收到接受电报前已售出”。但对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他是在发盘有效期限内接受的,坚持要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23万余元人民币,否则提交仲裁解决。这项纠纷经过多次电报往返,争论十分激烈。由于我方对市场调查研究不够,未掌握到该商品可能上涨的情报,对荷商一再要求延长发盘的有效期也缺乏敏感性,在我方一再延长有效期,并增加数量和降低价格以后,造成了荷商主动、有利的形势。当荷商看准行情,表示接受时,我方公司才发现市场价格已猛涨。我方虽然多方解释,以图撤盘,但均未能达到目的。最后以我方执行合同而告终,共损失差价达23万多元,对外也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从这个案例来看,我们从中吸取的教训是多方面的。 请问: 我方在推销技术上有哪些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