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宾造纸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而欲向银行贷款200万元购买一条生产线。银行要求鸿宾造纸厂提供担保,考虑到该造纸厂所拥有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遂协商以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出质,作为返还贷款的担保,双方并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进行登记。3个月后,邻县的前江造纸厂找到鸿宾厂,提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由于鸿宾厂经常签订类似的商标权许可使用合同,在审查前江厂符合相应标准后,与前江厂签订了商标权许可使用合同。银行在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鸿宾造纸厂的许可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双方遂发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