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题:某市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卷烟,2016年2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从国外进口卷烟100标准箱(每条200支),支付买价165万元,支付到达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15万元、保险费用12万元。 (2)委托乙烟丝加工厂(小规模纳税人)加工一批烟丝,卷烟厂提供的烟叶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成本8万元。烟丝加工完,卷烟厂提货时,加工厂收取加工费,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1.272万元,并收取代缴了烟丝的消费税。 (3)卷烟厂将这批加工收回的烟丝50%对外直接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7万元;另50%当月全部用于生产卷烟。本月销售卷烟4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收入60万元。 (4)将试产的B种烟丝在某交易会赠送给一烟草企业作推广,账面成本为20000元。 (5)上月收取的A牌乙类卷烟的包装物押金7000元已逾期,包装物未收回,押金不予退还。 (6)将自产A牌乙类卷烟10箱移送本厂设在本市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出厂销售价每箱12500元,门市部零售价(含税)每箱15000元,门市部本月已售出5箱。 [已知适用税率情况:进口卷烟关税税率20%;卷烟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150元;比例税率为每标准条对外调拨价格在70元以上(含70元)的,税率56%;70元以下的,税率36%;烟丝税率30%,烟丝成本利润率为5%]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进口卷烟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2)计算乙烟丝加工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计算2月甲卷烟厂应缴纳的消费税。(不含委托加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