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1993年投机倒把罪曾被判3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经过减刑,于1995年11月释放。1999年5月,在某市开设了一家娱乐城,自任总经理,但生意不甚景气。为谋利,于1999年8月开始设法在其娱乐城内开设色情服务项目。为了对付公安机关的查处和管理卖淫妇女,要求统一保管卖淫妇女的身份证,对卖淫妇女实行集体吃住、统一收费、定期检查身体和发放避孕工具等措施,其中对不愿意卖淫的本娱乐城女服务员实施强暴、奸污等软硬兼施的手段,迫使其卖淫。还聘请负责保安,聘用协助管理卖淫妇女。营业初期,有等三名妇女卖淫,尔后发展十余名妇女卖淫,又将一名刚满13周岁的女孩引诱来卖淫。的朋友、在本市开出租车的也经常“光顾”的娱乐城,一次,得知公安机关晚上要检查全市的娱乐场所,便给报信,使娱乐城躲过了公安机关的查处。后经公安机关严密侦查,于2000年3月查封了娱乐城,在对卖淫妇女和卖淫嫖娼人员的查处中,发现经常在娱乐城嫖娼的患有严重的性病。据交代,他在一个月前被检查出患有严重性病,但每次都使用安全套,不会传染他人,因此,一边治疗,一边还是经常嫖娼。听说娱乐城有一个十三、四岁的女孩,他还嫖这个女孩。幼女也指认,曾与嫖。 问题: 对应以何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