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验:耕地占用税( ★★)(2020年调整) (一)耕地占用税的立法目的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 (二)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 ( ) 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1.何为耕地 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基本农田);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非基本农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也应征收耕地占用税。 【注意】占用耕地建设 “ ( ) ”的生产设施的(农田水利设施),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2.关于纳税人 是否经批准 纳税人 经批准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建设用地人 ( )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 ( ) 【注意】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未经批准 ( ) (三)耕地占用税的应纳税额计算 1.计税依据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 “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2.税率 实行定额税率(税率表略) 3.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 ( ) ×适用税额。 4.应纳税额应当 ( ) (四)耕地占用税的加征规定 1.加征不超过50% 人均耕地低于 ( ) 的地区。 2.加征50% 占用 “ ( ) ”。 (五)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优惠 1.免征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 【注意】学校内经营性场所、教职工住房和医院内职工住房不免征。 2.减半征收 ( ) 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 ( ) ,按照当地适用税额 ( ) 耕地占用税。 【注意 1】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注意 2】农村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3.部分减征 占用 ( ) ,适用税额可以 “适当低于”本地区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50%。 【链接】非基本农田是指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 4.减按2元/平方米的税额征收 铁路、公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 5.补税规定 按规定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 ( ) 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 ( ) 耕地占用税。 6.纳税退还 ( 1)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 ( ) 的, ( ) 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 2)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 ( ) 的, ( ) 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六)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 ( ) 的 ( ) 。 2.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 ) 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考验:城镇土地使用税( ★★)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 ( ) 范围内,对 ( ) 的单位和个人,以其 ( ) 为计税依据,按照 ( ) 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 ( ) 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 ( ) 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 ( ) 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以 ( ) ,分别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理解】受益人纳税原则,谁使用,谁受益,谁纳税。 【注意】用于租赁的房屋,由 “出租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区分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 【注意】不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采用幅度差别定额税率。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 “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 ( ) 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以 ( ) 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当由纳税人 ( ) 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再作调整。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计算 1.适用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 “从量”(税率表略) 2.计税公式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注意】与税收优惠的结合考核。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记忆提示 优惠政策 非经营行为 免征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注意】公园、名胜古迹内附设的营业单位占用的土地,如“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老年服务机构的自用土地 国家鼓励行为 免征 (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2)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3)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同房产税)(2020年新增); (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同房产税)(2020年新增) 占用耕地 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 ( ) 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无偿使用 免征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 不免征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 全民健身 体育用地(同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 免征 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 不免征 其他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 各行业免征规定 厂区内征 包括办公区、生活区、绿化带、机场跑道等 【注意】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厂区外免征 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 火电厂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 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生产、办公、生活以外的用地; 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变电站用地 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 林场的育林地、、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用地 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 港口:码头用地 机场:飞行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场外的道路用地 石油行业: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企业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及输油管道用地;油气长输管线用地;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 非征税范围 邮政: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的,邮政局内核算的土地,在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的 (八)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为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为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为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为合同签订的次月起。 ( 5)纳税人新征用的 ( ) ,为自批准征用之日起 ( ) 时。 (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为自批准征用次月起。 【总结】一般情况自行为发生之 “次月”起;新征用耕地的,为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 2.征收方式及纳税地点——同房产 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