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贸公司向美国A公司进口乙商品,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9月发生下列有关的经济业务: 1.15日,接到银行转来A公司全套结算单据,开列乙商品500件,每件价格为202美元,共计货款101000美元,佣金1000美元。经审核无误,扣除佣金后,购汇付款。当日银行卖出汇率1美元=7.09元人民币。 2.16日,将该批乙商品出售给国内B公司,接到业务部门转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列乙商品500件,每件3000元,共计货款1500000元,增值税额255000元。收到B公司签发的商业汇票,以承兑支付全部款项。 3.25日,乙商品运达我国口岸,向海关申报乙商品进口关税额162000元,消费税额243000元,增值税额206550元。 4.28日,支付进口商品国内运杂费1200元。 5.29日,乙商品采购完毕,结转其销售成本。 6.31日,以银行存款支付乙商品的进口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