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开发商甲开发了一种网络音乐共享软件,授权互联网服务商网上开设了音乐共享平台,众多网民下载这款共享软件后即可分享各自计算机中存储的音乐作品。现有网民丙在市场上购买了一款正版音乐光盘《天籁之音》,将其存储到自己的计算机中,当丙看到乙的音乐共享平台后很希望有更多的人分享他收藏的这张光盘,于是下载了该共享软件,将《天籁之音》光盘中的全部音乐放在了共享文件夹中。网民音乐爱好者,也是共享平台的常客,通过这款共享软件搜索到了存计算机共享文件夹中的《天籁之音》音乐,于是下载到自己的电脑中。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网上进行音乐著作权维权行动,发现了乙的音乐共享网站,查实到丙提供共享的《天籁之音》光盘中收录了其三位会员的作品。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送达了符合法定条件的删除通知,乙不予理会。在没有找到丁的情况下,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法院起诉甲、乙、丙三方侵犯了其会员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