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育德中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接受单位委托开展研究,发明了一种教学仪器“球仪”,并通过了省级教委系统内部鉴定。 2015年1月1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实用新型书面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初步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要求,于2016年7月1日即行公布。于2018年1月1日作出授予申请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并于同日予以登记和公告。 其后,专利权人与当地教学仪器厂订立了专利使用许可合同。2019年,专利权人发现A中学买进的“球仪”与自己的发明完全相同,但不是上述被许可制造该专利产品的工厂生产的。经调查,该“球仪”的制造者是当地一家校办工厂组织生产的,该厂与教学仪器厂签订了生产许可合同。 2019年12月,有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理由是丁公司已于2014年12月20日开始生产相同的“球仪”并在市场上销售,该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丁公司在获悉开发出“球仪”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的有关技术资料并一直在生产、销售该“球仪”。 问:(1)谁有权申请“球仪”的专利? (2)“球仪”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多少年?从何时计算? (3)该校办工厂和教学仪器厂的行为是否侵权?为什么? (4)该专利是否会因为不具有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为什么? (5)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球仪”的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保护自己的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