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利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4年发生以下会计事项:(1)7月18日,公司因产品转型急需外购一批原材料,供货方提出先预付材料款30万元。因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会计科长指令会计人员给供货方开出一张30万元转账支票,但公司账户的余额仅为5万元。(2)11月,公司财务部为他人代开发票2份,取得好处费3万元;另应客户要求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将客户购买的“消费品”更换填写为“原材料”,使得对缴增值税、所得税等共计16万元。 企业签发支票是否符合规定?银行应如何处理(如处罚请计算出金额)?持票人可要求赔偿的金额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