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03年6月购买了一份养老险及重疾主险,2004年7月她到国外培训一年,2005年10月回已经过了两个月的宽限期,于是到保险公司办理了保单复效。 2006年2月,因患心脏病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数万元。出院后去保险公司索赔时,理赔人员告诉她: 由于的病历卡记录着她在国外培训期间也有心脏病就医记录,但她却在保单复效时未能如实告知,所以保险公司不能给付保险金。对工作人员的解释十分不满:当初投保时,身体健康并通过了保险公司的检查, 也如实告知身体健康状况,为何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却不予参考而拒赔呢? 请问:保险公司的拒赔是否合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