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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公司将生产应税消费品甲产品所用原材料委托B企业加工。2×17年11月10日A企业发出材料实际成本为50 000元,应付加工费为4 000元(不含增值税),北方公司收回后将进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甲产品;11月25日收回加工物资并验收入库,另支付往返运杂费200元,加工费及代扣代缴的消费税6000元均未结算;11月28日将所加工收回的物资投入生产甲产品,此外生产甲产品过程中发生工资费用29 200元,分配制造费用18 600元;11月30日甲产品全部完工验收入库。12月5日销售甲产品一批,成本为102 000元,售价200 000元(不含增值税),甲产品消费税为20000元。货款尚未收到。北方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6%。 要求:编制北方公司有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