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市区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14年度开发一栋办公楼,开发该办公楼支付地价款400万元,另支付相关税费12万元;支付耕地占用税70万元、基础设施费100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480万元,开发期间发生借款利息支出80万元(能取得金融机构贷款证明,但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开发完成后将其全部销售给位的某工业企业,签订了销售合同,销售金额共计2000万元。合同载明,工业企业以货币资金1500万元和一宗价值500万元的未作任何开发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支付额。该项土地使用权为工业企业2年前以420万元购入的(含购入时缴纳的相关税费10万元)。2014年12月工业企业支付了1500万元的银行存款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产权转移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已知当地省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8%。计算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的开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