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1787年出席美国制宪会议的有55名代表,其中14人从事土地投机,24人从事高利贷活动,11人从事制造和造船业,40人为债券持有者,15人为奴隶主……他们代表了不同的利益集团,分别来自南方和北方,大州和小州……经过4个月的会议和激烈争论,最终还是达成了妥协。因此美国1787年宪法能够体现各方的利益和要求,制定之后各方认真遵守,虽200多年依然如此。 材料二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参议员到院议员人数为49人,其中同盟会员38人,占77.55%,有留学日本和经历的为40人,占81.67%,40岁以下的议员有37人,占88.1%,35岁以下有37人,占71.43%。这些人有革命热情,有向西方学习的强烈愿望,在制定约法时,意见往往“高度一致”,由此固然能够制定出一部足够民主的宪法,但其制定人员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事实上,当时中国的立宪派、旧官僚、大地主、旧式知识分子、乡绅、农民、工人等的利益和要求在约法中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尤其是的势力未能参与宪法的制定,因此他认为这是不公平的,便不遗余力地破坏宪法(1914年《临时约法》即被废除)。 ——以上均摘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比美国1787年宪法更为进步吗》,载《历史教学》2011年第9期 根据材料二概括《临时约法》制定人员的构成特点,并分析这一特点产生了怎样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