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5年年初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方余额为50万元,与之对应的预计负债贷方余额为20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无期初余额。甲公司2015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为9520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且预计在未来期间保持不变;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甲公司2015年度发生的有关交易和事项中,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存在差异的相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2015年8月,甲公司关联企业捐赠现金500万元。 资料二:2015年9月,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产品保修费用300万元,同时冲减了预计负债年初贷方余额200万元。2015年年末,保修期结束,甲公司不再预提保修费。 资料三:2015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应收账款了坏账准备180万元。 资料四:2015年12月31日,甲公司以定向增发公允价值为10900万元的普通股股票为对价取得乙公司100%有表决权的股份,形成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假定该项企业合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合并条件,且乙公司选择进行免税处理。乙公司当日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0000万元,其中股本2000万元,未分配利润8000万元;除一项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为200万元、公允价值为360万元的库存商品外,其他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计税基础均相同。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根据资料一至资料三,逐项分析甲公司每一交易或事项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如无影响,也明确指出无影响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