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基本生产车间生产产品用的动力,如电解用电力、烘干用蒸汽、炼钢用氧气,以及可以按产品确定消耗定额的动力用电等,应以“燃料和动力”成本项目计入“基本生产成本明细账”和“产品成本计算单”中
B.
基本生产车间照明、取暖等耗用的动力,应根据其耗用的数量和动力费用分配率,计算出应分配的动力费用数额,计入“生产成本明细账”中有关的成本项目
C.
辅助生产车间耗用的动力费用,应根据其耗用的数量和动力费用分配率,计算出应分配的动力费用数额,计入“辅助生产成本明细账”中有关的成本项目
D.
管理部门耗用的外购动力费用,应根据其耗用的数量和动力费用分配率,计算出应分配的动力费用数额,计入“管理费用明细账”中有关的成本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