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 17% , 2014 年 2 月份的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 1 )销售甲产品给某大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 80 ;另外,取得销售甲产品的送货运输费收入 5.85 。 ( 2 )销售乙产品,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 29.25 。 ( 3 )将试制的一批应税新产品用于对外捐赠;成本价为 20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成本利润率为 10% ,该新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 ( 4 )销售 2013 年 10 月份购进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进口摩托车 5 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注明每辆取得销售额 1 。 ( 5 )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的货款 60 、进项税额 10.2 ;另外支付购货的运输费用 6 ,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 6 )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一批(不适用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支付收购价 30 ,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运费 5 ,取得相关的合法票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下旬将购进的农产品的 20% 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 以上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的规定,请按下列顺序计算该企业 2 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 1 )计算销售甲产品的销项税额; ( 2 )计算销售乙产品的销项税额; ( 3 )计算自用新产品的销项税额; ( 4 )计算销售使用过的摩托车应纳税额; ( 5 )计算外购货物应抵扣的应纳税额; ( 6 )计算外购免税农产品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 7 )计算企业 2 月份合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