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年 3 月 31 日,以“ Jaliseng ”为用户名在交易平台注册,成为易趣网的用户,由易趣网为提供免费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2001 年 7 月 1 日,易趣网开始向用户收取网络交易平台使用费,并发布了新的《服务协议》供新老用户确认,该协议对用户注册程序、网上交易程序、收费标准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的约定。此后,确认了易趣网的《服务协议》,并继续使用易趣网的网络交易平台,至 2001 年 9 月 24 日,尚欠易趣网网络平台使用费 1330 元,为此,易趣网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赔偿律师费用。 被告则认为,《服务协议》长达 67 页,过于冗长,致使用户不能阅读全文,稍微有电脑常识的人不假思索的选择“是”,(选“否”无法完成操作),故用户不应受该协议的约束。 此案该如何判决?(此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