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化妆品公司成立于2014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9月份发生经济业务如下:(1)销售成套化妆品取得含税销售收入696000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为生产甲种化妆品,本月购入乙种化妆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32000元,当月全部投入生产。另在购买过程中,并取得货运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3000元。(3)将自产化妆品一批以福利形式发放给本厂职工,按同类产品不含增值税售价计算,价款为50 000元,成本价30000元。(4)将护肤品、护发品、化妆品装入一个盒内作为礼品送给关系单位,不含税售价为40000元。(当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5) 2018年9月20日购进生产用设备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70000元,增值税11200元假设上述进项税额均已通过认证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公司当月应纳的增值税额(运费增值税率10%;增值税率为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