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 13 日、、、、协议共同投资,设立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订立了如下协议: (1)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 100万元。其中z拟出资25万元人民币,拟以一辆汽车作价出资20万元,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30万元,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5万元,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20万元。 (2)公司首次出资15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2009年12月 31 日前缴足。 (3)委托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2007年3月 21 日到工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局指出了申请中不合法的地方,与、、、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7年4月 7日,到工商局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 2007年4月 2日。认为公司成立了应当公告,于2007年4月 11 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之后,召集并主持首次股东会。 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发现,作为出资的一辆汽车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由补足差额,如果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7年7月,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依法成立了分公司。荆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合同纠纷被诉至法院,对方要求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007年8月,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向其他企业投资,于是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两位自然人投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 试问: (1)公司成立,是否必须公告? (2)公司成立后的首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3)董事会做出的关于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为什么? (4)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替荆州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