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个体餐馆2014年2月开业,因一直未申报纳税,县地税局几次通知其申报,其拒不申报。2014年10月14日县地税局稽查核定该餐馆欠缴税款5万元,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10万元的决定,并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该企业,企业未提出听证要求,税务机关3日后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罚款过重,于2014年10月27日仅向税务机关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并于同年11月14日以自己的名义,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机关以未缴纳罚款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了。 问题: (1)县地税局的处理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2)能否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分别是谁?(3)应于多长时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