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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4月上旬从国外进口一批散装化妆品,支付给国外企业的货价为120万元、相关税金为10万元、卖方佣金为2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为18万元;进口机器设备一套,支付给国外企业的货价为35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为5万元。散装化妆品和机器设备均验收入库。本月内企业将进口的散装化妆品的80%生产加工为成套化妆品7800件,对外批发销售6000件,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90万元;向消费者零售800件,取得含税销售额51.48万元。(化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为40%、消费税税率为30%,机器设备的进口关税税率为20%) 要求:计算该企业在进口环节和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