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7%。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发出材料采用一次加权平均法计量。甲公司2013年12月初A材料结存400公斤,实际成本36 000元。12月发生有关A材料的业务如下: (1)12月1日,从外地购入A材料600公斤,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2 200元,增值税税额为8 740元,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材料已验收入库。 (2)12月8日,从本市购入A材料200公斤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8 000元,增值税税额3 060元。货款未付,材料已验收入库。 (3)12月15日,接受丙公司投资,收到A材料800公斤,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为68 000元,投资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投资协议规定,丙公司投资后占注册资本60万元的10%的股份。 (4)12月31日,汇总本月发出A材料1 700公斤,其中产品生产领用1 500公斤,企业管理部门领用200公斤。 要求: (1)编制与A材料初始计量有会计分录。 (2)编制发出A材料的会计分录。 (3)计算年末A材料的结存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