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1978年9月出生),自1995年3月始在纺织有限公司做临时工,由于深受经理的信任,后被安排至仓库轮值。1995年7月至11月间,多次将仓库内的高级色纱窃出,交给表兄何任藏匿,商量若有合适的机会就将它们卖出去。前后所盗色纱总价值1万余元。12月初,的行为被公司发现,在经理的追逼下,交出了所盗的色纱。该公司年纪不大,也已将所有色纱退还,故不再对其追究,只于12月6日作出开除的决定。认为自己老老实实退赃,没有对公司造成损失,反而遭到开除,心中不服,便继续在公司滞留住宿。12月11日下午,被公司经理发现后,又遭到训斥和驱赶,怀恨在心,欲行报复。12月13日凌晨约3点40分,离开留宿的四楼4B3宿舍时,拿了一盒火柴,走到四楼仓库的货梯边,乘四周无人之际,划着一根火柴,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一小堆腈纶纱,便转身离开了现场。结果酿成大火,烧毁了四楼仓库内所有货物和仓库北部用木板违章隔成的女工宿舍,燃烧时放出了大量的毒气,致使61名公司员工被大火烧死、毒死和熏死,15名女工受伤,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作案后,坐长途汽车回到家中,当她知道事件的后果后,愈相愈怕,已的父母哭诉,希望父母为其隐瞒,因为当晚没有任何人看到她在工厂中的行动。她的父母感到事件严重,劝说她向政府自首,并待她镇定后陪同她到公安机关自首。在公安机关交代了事件的全部过程。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主要收集到如下证据: (1)公司职员与证实,12月11日,公司经理训斥与驱赶的事实; (2)公司女工,曾两次对她谈及要设法向公司报复; (3)女工与证明,于12月12日晚6点至8点多,逗留在4B2宿舍; (4)女工证明,13日凌晨3点多,在女工宿舍洗脸,打听时间,告知其当时是3点15分; (5)消防部门推断,发火时间是13日凌晨4点; (6)保安员证明,他第一个跑入现场,当时是4点零5分,他看到四楼仓库窗口冒烟; (7)消防部门的鉴定书确定,点火点在仓库的西南角,起火原因是明火,即排除电线起火、静电起火、烟头起火、自燃等原因; (8)家邻居等7人证言表明,在13日回到家中后,对自己如何逃离火灾现场的说法前后不一; (9)在公安机关的多供述,表述基本一致。 关于火灾事件中所列举的证据,主要由哪几种证据种类组成?有无直接证据?这样的证据材料是否足以对进行定罪?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