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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大地发展实业公司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于2000年8月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合同应与2005年7月30日到期,工作岗位是统计。表现出色,2001年9月1日公司决定送其到某统计学校培训,以提高技能,培训前公司与签订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主要内容为3500元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培训期间的工资照发;6个月培训结束后,应与公司服务到劳动合同到期;若由提出解除合同,每提前一年,赔偿公司损失3000元,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若由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则无须承担此项业务。培训结束后,仍在原岗位上从事统计工作。2002年4月1日,以本岗位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为由提出辞职,公司不同意。同年5月1日休假后,不到公司上班,公司催其上班被拒绝。公司于2002年5月8日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机构维护自己的利益。根据此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下列属于劳动者的主要权利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