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5年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50 000 000股准备长期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的30%。每股买入价为6元,另外,购买该股票时发生相关税费500 000元,款项已由银行存款支付。20×14年12月31日,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不存在差异)1 000 000 000元。2×15年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净利润10 000 000元。甲公司按照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3 000 000元。2×16年5月15日,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已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每10股派0.3元,甲公司可分派到1 500 000元。2×16年6月15日,甲公司收到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2×15年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增加了4 000 000元。甲公司按照持股比例确认相应的其他综合收益1 200 000元。2×16年7月20日,甲公司出售所持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50 000 000股,每股出售价为10元,款项已收回。 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