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饲养了几头耕牛用来耕作。本村村民家里耕地较多,正值农忙时节,耕牛生病不能耕地,于是找到要求租用,但告诉说其养的牛脾气不好,常爱伤人,因此可以降低租金,表示同意,于是以每年260元租金将爱伤人的耕牛租走,租期为2年。在租用8天后,该牛走失。于是与商定若不能在2个月内将牛找回,则赔偿3000元损失,并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260元。几天后,找到了耕牛,在牵回家的途中。碰到邻村村民要以3500元的价格买牛,于是将耕牛以3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回家后,谎称牛未找到,并支付3260元。过了几天,突然有人找说其耕牛在走失期间伤了人,要求其赔偿,但称耕牛不是自己的拒绝赔偿。在得知将耕牛卖与后非常生气,要求归还耕牛。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该租赁合同于何时成立? (2)耕牛走失后与的协议属于什么性质,其效力如何? (3)是否可以要求归还耕牛,为什么? (4)能否要求归还因卖掉耕牛所得利益?为什么? (5)耕牛伤人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6)若租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其效力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