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律师事务所由甲、律师合伙出资兴办,甲、人按出资比例6:4分配利润,另聘请丙(兼职律师)、 为从业人员。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丙、律师平时均按本人为事务所创造的服务收入的35%分成,作为日常工资,按月结算,律师事务所不再负担丙、的办理案件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该省规定,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按当月分成收入的30%进行扣除。其他资料如下: (1)2006年,甲、取得服务收入分成10次,合计金额分别为40000元、30000元;2006年事务所累计实现经营所得72000元(有关项目已进行纳税调整)。 (2)丙10月份从事务所取得分成收入12000元。此外,丙本月份还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某公司取得酬金3200元。 (3)丁11月份从事务所取得分成收入24000元,从中支付给为其提供工作帮助的2000元,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捐赠7000元。 根据所给资料,依据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相关问题: 甲2006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