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该公司本年度发生下列业务:①1月5日销售给A公司一台设备,合同约定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100万元。按合同规定,A公司于1月10日先支付价款的20%以及增值税税款,其余价款分四次于每年12月30日平均支付。设备已发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已验收合格。该设备的市场销售价格为80万元。②9月15日销售给B公司设备一台,价款10000元,同时回收一台与所售商品相同的旧设备,价款2000元。双方当年应结算货款均已结清。计算该公司本年度实现的营业收入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