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 5 出资,房屋作价 8 出资,丙以劳务作价 4 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 扩大经营,于 2017 年 4 月向银行贷款 5 ,期限为 1 年。2017 年 8 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 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17 年 9 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18 年 3 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 3 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2018 年 4 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要求偿还全部贷款,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请问: 1. 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 2. 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 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