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联合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年12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专门开采的天然气45000千立方米,开采原煤450万吨,采煤过程中生产天然气2800千立方米。 (2)销售原煤280万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2400万元。 (3)以原煤直接加工洗煤110万吨,对外销售60万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840万元。 (4)企业职工食堂和供热等用原煤2500吨。 (5)销售天然气37000千立方米(含采煤过程中生产的2000千立方米),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660万元。 (6)购入采煤用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支付货款7000万元、增值税税额1190万元。支付购原材料运输费200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验收入库。 (7)购进采煤机械设备10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每台设备支付货款25万元、增值税4.25万元,已全部投入使用。 (提示:资源税单位税额为原煤3元/吨,天然气8元/千立方米;洗煤与原煤的选矿比为60%) 要求:计算该联合企业该年12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相关票据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