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1日,M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N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50 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5 500元,款项尚未收到。双方约定,N公司应于2007年10月31日付款,2007年6月4日,经与招商银行协商后约定;M公司将应收N公司的货款出售给招商银行,价款为131 625元。在应收N公司货款到期无法收回时,招商银行不能向M公司追偿。M公司根据以往的经验。预计该批商品将发生的销售退回金额为ll 700元,其中,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 700元,成本为6 500元,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由M公司承担。2007年8月3日,M公司收到N公司退回的商品,价款为ll 700元。 要求: (1)作出相关的账务处理; (2)假设2007年8月3日实际收到的退回是5 850元,作出退回时的相关账务处理; (3)假设2007年8月3日实际退回的是17 550元,作出退回时的相关账务处理。